我局于 2024 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双岗鹿场农牧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原双岗鹿场场部,该单位建设项目于2024年10月开始建设,建设内容有:300吨粮食烘干塔、6吨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其中库房1500㎡、办公室140㎡,地面硬化约10000㎡为租赁,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该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双岗鹿场农牧有限公司已开工建设情况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双岗鹿场农牧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影像资料(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未批先建的生产设备设施建设情况)、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双岗鹿场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双岗鹿场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王泽办理相关事宜情况)、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双岗鹿场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生产经营活动范围)、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双岗鹿场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身份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双岗鹿场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双岗鹿场农牧有限公司投资额)、租赁合同(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双岗鹿场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双岗鹿场农牧有限公司)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28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该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等级-1),小型企事业(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即6742.5元。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不能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金额。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或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